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禾家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張哲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07號 原 告 禾家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淳 訴訟代理人 陳名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7,7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