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15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王子鳴

原告
合發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山
訴訟代理人
周雅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坤火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7,1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