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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楊奕泠

  • 當事人
    御軒食品有限公司麻六味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29號 原 告 御軒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齡 被 告 麻六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劍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655元(含本金123,291元及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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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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