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陳愷璘
- 法定代理人初宗霖
- 原告力獅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56號 原 告 力獅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初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森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吳宏明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