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力獅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初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56號 原 告 力獅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初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森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