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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8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魏于傑

原告
縉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松
訴訟代理人
江美惠

張佩華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憶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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