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322號
- 原告
- 林元萃
- 被告
- 大興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雪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6,954元(計算式:請求金額1,000,000元+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16,954元=1,016,9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