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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32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愷璘

原告
林元萃
被告
大興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雪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6,954元(計算式:請求金額1,000,000元+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16,954元=1,016,9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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