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詠鼎風管有限公司、詹恩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50號 原 告 詠鼎風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恩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震宇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