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40號
- 原告
- 優士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璩澤明
- 被告
- 京日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文輝
- 被告
- 台灣工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日寅有限公司、台灣工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