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陳振嘉
- 原告吳月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55號 原 告 吳月嬌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甡投資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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