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武樾、温易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66號 原 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被 告 温易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9,447元 (計算式:請求金額2,531,460元+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37,987元 =2,569,44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附表:如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