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67號
- 原告
- 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文
- 訴訟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文陽律師
- 被告
- 綠威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宗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31,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