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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汪智陽

  • 當事人
    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綠威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67號原 告 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文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羅文陽律師 被 告 綠威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宗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31,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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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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