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汪智陽
- 當事人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綠威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67號原 告 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文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羅文陽律師 被 告 綠威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宗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31,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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