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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張永輝

  • 當事人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合遠悅沁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01號 原 告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樺 被 告 合遠悅沁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珮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031元(計算式:請求金額150,845元+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186元 =151,0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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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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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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