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01號
- 原告
-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禎樺
- 被告
- 合遠悅沁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許珮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031元(計算式:請求金額150,845元+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186元=151,0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