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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王子鳴
  • 法定代理人
    王慧芬

  • 原告
    葉心慈
  • 被告
    宏甡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79號 原 告 葉心慈 被 告 宏甡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4,110元( 請求金額100萬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5月23日之利息4,11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萬999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1萬499元(計算式:1萬999元-500元=1萬49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00萬元 利息 100萬元 113年4月24日 113年5月23日 (30/365) 5% 4,109.59元 4,109.59元 合計 100萬4,11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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