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80號
- 原告
- 林利安
- 被告
- 德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勝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裁判費30,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