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高廷瑋
- 當事人巨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26號 原 告 巨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維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玄龍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372,027元(計算式:請求金額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 國113年7月18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162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帆芝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