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王子鳴
  • 法定代理人
    江衍立

  • 原告
    宜皓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翠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74號 原 告 宜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衍立 訴訟代理人 王新發律師 被 告 陳翠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2,35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葉菽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