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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9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林宇凡

原告
晨宏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和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曉燕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60,656元(含票面金額10,000,000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1月14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件,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0,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利息試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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