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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05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汪智陽

原告
鄒貴品
訴訟代理人
陳冠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以翌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2,413元(請求遷讓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2樓房屋部分,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出具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上開房屋課稅現值為128,500元,及請求被告積欠租金43,913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得併計算其價額,合計為172,4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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