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24號
- 原告
- 築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健峰
- 被告
- 宋照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700元(計算式:
3,200元-500元=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