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王子鳴
- 當事人築森設計有限公司、宋照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24號 原 告 築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健峰 被 告 宋照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已繳 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700元(計算式:3,200元-500元=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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