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40號
- 原告
- 楊明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700元(計算式:250,700元+55萬元=80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桃補字第84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700元(計算式:250,700元+55萬元=80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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