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9號
- 原告
- 雅馬哈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宏鎰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請被告返還機車部分,據原告陳報機車市價約新臺幣(下同)121,800元,且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租金12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認為24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