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魏于傑
- 法定代理人陳玠宇
- 原告雅馬哈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9號 原 告 雅馬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宏鎰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請被告返還機車部分,據原告陳報機車市價約新臺幣(下同)121,800元,且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租金12萬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認為24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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