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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9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魏于傑

原告
雅馬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宏鎰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請被告返還機車部分,據原告陳報機車市價約新臺幣(下同)121,800元,且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租金12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認為24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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