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陳振嘉
- 法定代理人陸永富、陳世強
- 原告威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鴻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訴字第7號 原 告 威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永富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 趙天昀律師 被 告 鴻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強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8月22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5,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1,790元,尚應補繳3,465元,茲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被告具狀確認前所提出被證7 第27至30項所示工程(見本院卷第122頁背面、第135頁背面至第137頁),其中與本件122號6樓部分有關之金額為若干 及其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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