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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訴字第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陳振嘉

原 告
威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永富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
趙天昀律師
被 告
鴻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強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8月22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5,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1,790元,尚應補繳3,46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被告具狀確認前所提出被證7第27至30項所示工程(見本院卷第122頁背面、第135頁背面至第137頁),其中與本件122號6樓部分有關之金額為若干及其計算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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