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全字第53號
- 聲請人
- 夏綠蒂磁磚精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佳如
- 代理人
- 曾于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工制作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向第9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