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小字第1493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高廷瑋

原 告
新光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志隆
訴訟代理人
丁欽允
被 告
吳德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954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
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
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