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210號
- 原告
- 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義興
- 訴訟代理人
- 吳健民
- 被告
-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經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依其與被告間連工帶料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9條第1項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未依系爭契約免費清洗、保養,致伊另行委託第三人清洗、保養所 生之費用,而依系爭契約第16條約定:「關於本合約所生之爭執,雙方同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司促卷第5頁),兩造已合意就系爭契約所生之訴訟,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