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小字第2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廖承剛
- 當事人鉅悍工程有限公司、李芳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2233號 異 議 人 鉅悍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譽軒 相 對 人 李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異議人就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所核發114年度促字第385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 二、經查,異議人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具狀對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即本院114年度促字第3852號)提出異議 ,並載明其住址為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1樓,有支付命 令異議狀在卷可稽(見桃小卷第3頁),惟上開支付命令業 於114年9月2日合法送達上址予異議人,有送達證書1紙存卷可考(見支付命令卷第69頁),是異議人遲至114年9月25日始提出本件異議,顯已逾上述2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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