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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聲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郭宇傑

  • 當事人
    陳恬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陳恬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 桃簡字第1316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日5內,具狀並提出證據釋明有何因主張 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有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並敘明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且未敘明理由,爰裁定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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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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