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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123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愷璘

原告
有妮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成
被告
陳芮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於宜蘭縣市蘇澳鎮等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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