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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55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郭宇傑

原告
連興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宇辰
被告
德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思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5年3月2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4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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