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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752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郭宇傑

原告
普普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昆廣
被告
吳桔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區○道0號33.8公里處北側向輔助車道,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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