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924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黃彣堯
- 被告
- 林桂治
趙珮淳
趙彩羽
趙慈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遺產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33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 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就被代位人趙慈宇及被告公同共有之被繼承人趙仁風遺產(下稱系爭遺產),予以變價分割,並按各5分之1比例分配價金,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趙慈宇依其潛在之應有部分比例,所得分得之系爭遺產價額定之。又系爭遺產共計新臺幣(下同)2,544,217元,有系爭遺產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8,843元(計算式:2,544,217元×1/5=508,8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5,330元(計算式:6,830元-1,500元=5,33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