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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95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廖承剛

抗告人
即被告
周大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葉植瑰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114年度桃簡字第195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冠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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