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955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周大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葉植瑰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114年度桃簡字第195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桃簡字第1955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葉植瑰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114年度桃簡字第195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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