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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216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郭宇傑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藍世芳
訴訟代理人
楊華倩
被告
包勁宇即尚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4,228元,及其中新臺幣5,448元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其中新臺幣118,780元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5,448元自民國114年6月23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2日止,按上開利率10%計算,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其中新臺幣118,780元自民國114年4月23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22日止,按上開利率10%計算,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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