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22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富順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春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3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7,6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內容 金額 計算式 主文 第1項 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街00巷0號3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133,300元 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133,300元。 主文 第2項 被告應給付原告6,700元。 6,700元 6,700元 主文 第3項 被告應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3,500元。 57,600元 自113年9月16日起,計至起訴日前1日即114年1月22日,共計4月8日。 13,500元×4月+13,500元÷30日×8日=57,600元 共計 197,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