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郭宇傑
- 法定代理人黃文德
- 當事人彭子恩、全聯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彭子恩 被 上訴人 全聯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 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以114年度桃簡字第30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14年6月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4頁),然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收文收狀查詢單在卷可稽,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黃怡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