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郭宇傑
- 當事人築森設計有限公司、宋照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46號 原 告 築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健峰 訴訟代理人 徐卓漢 被 告 宋照評 訴訟代理人 陳翠萍 簡維克律師 何嘉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4月11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民事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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