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62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田志傑
- 被告
- 黑之羽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未完成清算)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蔡瓊鳳(即蔡陳秀婉之繼承人)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明龍(即蔡陳秀婉之繼承人)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松霖(即蔡陳秀婉之繼承人)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秋芳(即蔡陳秀婉之繼承人)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金娥(即蔡陳秀婉之繼承人)
- 兼上三人
- 訴訟代理人
- 蔡金杏(即蔡陳秀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被繼承人為「蔡金娥」之記載,應更正為「蔡陳秀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