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702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黃麗芬
- 被告
- 生活居家裝修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柴佩瓏
- 被告
- 高承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30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查被告高承洋未合法送達,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