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88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陳愷璘

原告
温文雄
被告
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冠承
被告
喬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之移轉管轄,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114年度桃簡字第88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理由欄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