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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90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廖承剛

上訴人
即原告
郭柳青
即原告
陳百瀾
即原告
謝佩蓁
即原告
鄭丁銘
即原告
石月華
即原告
宋鴻鈞
即原告
徐唯庭
即原告
薛紫淇
即原告
李陽明
即原告
林晨敏
即原告
劉承旻
即原告
郭訓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黃智靖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899元(即請求金額132,611元加計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9月11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 利息 132,611元 113年3月15日 113年9月11日 (181/365) 5% 3,288.03元 小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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