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23號
- 原告
- 李懿修
- 被告
- 萬鎰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崔致芸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鎰貨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8,082元(計算式:請求本金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6月19日止之利息,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81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