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82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葉凱欣
- 被告
- 李彥興
- 被告
- 有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品豪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李彥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