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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1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郭俊德

原告
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賀明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張祐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進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9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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