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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陳愷璘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管禮
張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陳家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8,8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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