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41號
- 原告
- 靖雲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鶴騰
- 被告
-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祝泓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1,753元(計算式:請求金額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3月6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