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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78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張永輝

原告
鼎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強
被告
泰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義
被告
尚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林世典
訴訟代理人
吳昱萱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895元(計算式:請求本金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1月24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77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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