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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汪智陽

原告
尼克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謙騤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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