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320號
- 原 告
- 來來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為泰即峯昇室內裝修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3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