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369號
- 原告
- 東森警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森材
- 訴訟代理人
- 蔡尚樺律師
- 複代理人
- 錢佳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波羅大廈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桃補字第36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波羅大廈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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