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36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林宇凡

原告
東森警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材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複代理人
錢佳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波羅大廈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