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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50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子鳴

原告
陳易鈴

上列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補正被告姓名、住、居所之起訴狀及提出繕本到院,並應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2,02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狀未列被告,是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另原告主張未受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5,50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定為13萬5,5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從而,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501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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