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501號
- 原告
- 陳易鈴
上列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補正被告姓名、住、居所之起訴狀及提出繕本到院,並應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2,02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狀未列被告,是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另原告主張未受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5,50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定為13萬5,5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從而,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